《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加附則、84章、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一、總則是整個民法典的立法基礎,主要用來規定的是民法的立法宗旨、規范對象和基本原則等,來達到對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維護,民法的直接目的有兩個:維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節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民事活動。本篇涉及熱點問題有:
1.小張7歲時,將父親送給他的一塊手表賣給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嗎?
答:父母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 13歲的小剛在媽媽網購時偶爾看到付款密碼,他用媽媽的手機看直播,一時沖動私自給主播打賞8萬元,媽媽事后發現,能追回打賞嗎?
答:要求退回打賞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小馬路遇一兒童落水,奮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兒童的過程中造成其局部挫傷,小馬要為此賠償嗎?
答:不需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物權編是物權法的延續和升級,針對經濟社會生活以及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物權編在強化業主權利保護、增加居住權規定、完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的規則等多方面作出完善。本篇涉及熱點問題有:
1.70年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怎么辦?
答: 自動續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各式各樣的合同,比如租房要簽合同、購房要簽合同、就業要簽合同等等,合同它與我們是緊密存在的。
1.禁止高利放貸
近年來,民間借貸領域問題突出,高利放貸現象普遍,一旦資金鏈斷裂,造成多少民眾“家破人亡”,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為此,民法典合同編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專家解讀:民法典首次從民事基本法層面明確禁止高利貸,這是之前的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這對于近年來頻發的“校園貸”、“套路貸”“網絡貸”能起到嚴厲規制作用。近年來發生多起大學生因校園高利貸陷入巨額債務而自殺事件,造成了極惡劣的社會影響,民法典明文規定禁止高利貸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同時也表明了我國鼓勵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導向,解決高利貸引發的社會問題。法官在辦案中經常遇到因高利貸導致企業破產無法正常經營的案例,因為向銀行借款困難,很多中小企業不得已借高利貸,但因利滾利導致企業負擔巨大,此次民法典明文規定高利貸不被保護,有利于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并減輕中小企業的資金負擔。
2.保護業主權利
民法典合同編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近年來,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發生的各類糾紛屢見不鮮。針對物業服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了更好保護業主的知情權,便于業主對物業服務事項予以監督,合同編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公布服務信息。
3.小王在簽合同時沒認真看格式條款,對方也未做出說明,事后小王覺得自己遭遇“霸王條款”,相關條款有效嗎?
若涉及與小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可以主張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4.小張在餐廳吃飯,服務員誤將他人點的一道菜上給他,小張明知上錯菜仍然吃完,服務員發現后,可否讓小張付錢?
答: 可以,小張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四、民法典最大的亮點無疑是人格權的獨立成編。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還從根本上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信息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人格權編有哪些亮點?
(1)確立了人格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則。
《民法典》第993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民法典不僅承認了個人有權許可他人對其人格利益進行利用,而且該條還劃定了可以許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圍,這就適應了大數據時代的要求。
(2)增加對聲音的保護。
《民法典》第1023條第2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聲音日益重要。民法典承認了聲音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適應未來人格利益發展的需要。
(3)垃圾短信侵犯隱私權。
明確將個人私人生活安寧規定在隱私權之中,禁止針對他人發送垃圾短信、垃圾郵件侵擾個人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禁止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非法拍攝、錄制、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非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有序。
五、《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把現行婚姻法、收養法進行合編,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對一些條款進行了修改,同時增加了部分條款,
1.小趙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對小趙隱瞞,婚后小趙發現,能請求離婚嗎?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銷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將《婚姻法》中禁止結婚及無效婚姻條款中關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相關內容刪除。
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修改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并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設置協議離婚“30天冷靜期”,協議離婚難度增加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為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設置了“離婚冷靜期”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今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流程變成:
A.夫妻雙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B.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C.如果三十天內,雙方都沒有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D.如果在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從流程上看,協議離婚的難度將加大,因為在六十天內,當事人的想法很可能會有變化。
3.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基礎上新增一款“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根據新規定,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男女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的規定應該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六、老張夫妻膝下無子女,親屬又不在身邊,退休之后,他們開始擔心年老后無人照顧,可以有什么方式?
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民法典》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正式亮相后,引發熱議,立法者充分考慮社會發展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以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宗旨,力求在司法實踐中,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其中對高空拋物、自甘風險、好意同乘等社會癥結等癥下藥,探尋化解良方。
1,小張將自己養的寵物狗遺棄,這條狗流浪期間咬傷他人,小張是否承擔責任?
答:小張應當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2.小張在小區中散步時,被從居民樓落下的一扇窗戶砸傷,物業是否有責任?
若物業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應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3.小高參加了一場單位組織的足球比賽,和對方球員發生規則范圍內的碰撞,導致腳踝骨折,他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答: 《民法典》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若對方非故意且無重大過失,不得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4、小李發現有人在某網絡平臺上發自己患艾滋病的虛假信息,他能要求平臺刪帖嗎?
答: 可以搜集侵權的初步證據,通知網絡平臺刪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以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立良法于天下,則天下治。 歷史必將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符合中國國情、體現時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必將正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更好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以前的年代呼吁各界人士不要當文盲,今后的時代呼吁大家不要做法盲,知法懂法才能規避法律紅線,才能立于合法之境。
行政人事部--劉統